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216號
原   告 私立永享康復之家
法定代理人  邱泳祥
原   告  陳雪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嬿 任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查報原告之正確名稱、組織型態(獨資商號或合夥或公司)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原告最新設立變更登
  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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