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216號
原 告 私立永享康復之家
法定代理人 邱泳祥
原 告 陳雪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嬿 任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查報原告之正確名稱、組織型態(獨資商號或合夥或公司)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原告最新設立變更登
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