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正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正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級俸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正字第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級俸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九日製作之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三五八號判決原本與正本有誤,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書為「再訴願」者,更正為「再復審」。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劉鑫楨評事 吳仁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林家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盛信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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