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九四號
抗告人 曹李玉英 右抗告人因與 曹盛浴 (即祭祀公業 曹李氏 之管理人)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一○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法院命再開言詞辯論之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抗告。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所為命再開言詞辯論之裁定,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該裁定係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顯不合法,乃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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