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87年07月23日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四四號聲請人 笠原光正 代理人 方錦聰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 方柏權 、 方柏涵 為養子、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法官李慧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