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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