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收容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竹收容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之規定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25日犯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之規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99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391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