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一)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賴振宗選任辯護人吳振賓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賴振宗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秉鈞 選任辯護人 蕭元亮 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劉默容 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陳長文 選任辯護人 陳民強 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劉叡輝
法官林勤綱法官黃瑞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仲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