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91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國錚
三祥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簡任谷 上訴人即被告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訴訟代理人 許凱茜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育陞 兼法定代理 劉寶彩
李俊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李玟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709元(計算式:777,130元+22,518元+100,061元=899,7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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