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4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賴嘉慧 被告 康瀛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並非本院轄區,且卷附借款契約書亦記載被告住址即為前揭住所地,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雅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