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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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32號聲請人 魏士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碧華┌───────────────────────────────┐│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黃裕清 │台北富邦│105年11月25日│11,977元│KL0000000││││商業銀行│││││││基隆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