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44號聲請人 陸劍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7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6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X-28449-0│1│200│├──┼───────────────┼───────┼───┼──┤│002│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6-NX-29237-4│1│276│├──┼───────────────┼───────┼───┼──┤│003│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6-NX-33534-6│1│60│├──┼───────────────┼───────┼───┼──┤│004│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38605-8│1│184│├──┼───────────────┼───────┼───┼──┤│005│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47926-6│1│86│├──┼───────────────┼───────┼───┼──┤│006│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68398-3│1│80│├──┼───────────────┼───────┼───┼──┤│007│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87030-2│1│44│├──┼───────────────┼───────┼───┼──┤│008│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