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閎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01年度苗簡字第32
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閎運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聲請理由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
4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