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丁○○被告甲○○
范家禎 原名乙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二八號強盜等上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於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即向臺灣桃園監獄提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而刑案部分於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辯論終結後,本院始於九十三年三月五日分案,致無從與刑事訴訟同時調查、審理及判決,且其請求金額龐大、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林勤綱法官梁宏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