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33號
原   告  劉瑞傑
被   告  陳伽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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