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19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蔣文敏
被   告  謝明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六年
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之利息,上
開利息總金額以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伍元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
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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