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720號
原 告 李 燿昇 即燿昇托運行
訴訟代理人 馬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昌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貳萬參仟陸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