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7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春福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2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判程序,被告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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