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補字第1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司補字第1153號原告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景星 被告廣兆生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堂 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 律師
壹、下列事項為經調解後就本件訴訟所整理之兩造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抗辯要旨、爭點之內容,爰請法官參酌:
貳、整理內容:
一、原告主張:㈠原因事實:被告於民國100年7月14日、28日、29日三次向原
告採購商品,原告已如數交貨完成,然被告尚有貨款合計13,896,30元整未給付。雙方嗣後協議分期還款,且約定若有屆期不為清償或違約情事,即視為全部到期,惟查被告於支付本金900,000元及利息241,422元後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12,996,304元,爰依買賣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㈡原告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千貳佰玖拾玖萬陸仟?百零肆元整,並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買賣契約書及分期還款協
議書
二、被告則抗辯以:㈠原因事實:被告未提出任何答辯書狀,然於調解程序中表示
原所交付之商品不符規定,已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交還原告。另原告所指稱之還款協議書非出於被告之協商,係屬他人所為等語至辯。
㈡被告聲明:被告未提出任何答辯書狀
三、本件爭點:
㈠原告是否已依約履行給付義務,被告可否主張瑕疵擔保或契約之不完全給付㈡還款協議是否成立㈢尚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缺少原告公司登記卡法官助理陳昭伊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