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10號上訴人 劉陳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春金 、 郭朝明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先位聲明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4,784元(即高雄市○○區○○○段○○○○○○號土地103年公告土地現值5,800元×面積157.79平方公尺×請求移轉權利範圍81/163=454,784元);備位聲明之上訴利益價額1,200,000元;二者取其高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