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92號債務人 李宥田 即 李冠璋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件:
1.債務人聲請狀稱因擔任連帶保證房貸債務,因無法清償債務,房子遭拍賣,債務人有遭扣薪,一併影響銀行卡債、信貸債務云云。惟:
⑴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無從看出其負擔房貸連帶保證債
務之債權人為何?尚積欠連帶保證債務若干?債務人應說明負擔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尚積欠債務總額、房子遭拍賣之時間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之。
⑵債務人於聲請狀中勾選現未有強制執行繫屬於法院,與債務
人上開所述不符。債務人應說明係於何時遭法院扣薪?扣薪起訖時間?扣薪總額若干?是否已清償完畢而停止扣薪?尚有無遭其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案件?並請提出前遭扣薪之法院執行命令影本及相關資料證明之。
2.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自陳須支出房租,債務人應說明租屋處之所有權人與債務人有無親屬關係?有無向市政府聲請核發租屋補貼?
3.債務人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欄載與前妻每月各負擔二名子女新臺幣(下同)1萬元。惟債務人於須負擔扶養義務欄,卻載須扶養子女 李采溱 每月12,000元、 李采蓉 8,000元,每月合計金額為2萬元,自與上開所述不符,債務人是否有所誤載。若是,請具狀更正之;若非者,請說明有何須增加支出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
4.請說明債務人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5.債務人如有以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