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299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非訟代理人 陳榮光 相對人 鍾陳濤
陳煜 鍾岳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 陳麗卿 有本票債權,債務人陳麗卿已死亡,相對人為債務人陳麗卿之繼承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陳報被繼承人陳麗卿之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分別為民法第1174條第1、2、3項及第1175條所明定。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本票、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動產抵押契約書、載有陳麗卿於民國107年6月25日死亡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為證。惟陳麗卿之子即相對人鍾陳濤、 鍾陳煜 、鍾岳霖於107年
8月27日與 鍾陳硯 (鍾陳煜之子)共同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權之拋棄,本院已於107年9月20日公告及函知相對人及鍾陳硯准予備查,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及簡覆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799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相對人既拋棄繼承,依前揭規定,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已非陳麗卿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陳麗卿之遺產清冊,揆諸前揭規定,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 官黃絲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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