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103號聲請人 張瓊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承政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請求給付扶養費訴訟,業經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89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家境困窘,無力支付訴訟費用,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名下無財產,98年度給付總額新臺幣(下同)108,122元、99年度給付總額4,152元、100年度給付總額0筆,綜上查證,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