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少連偵字第九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之素行、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其前案紀錄表二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坦承犯行,故信其
歷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