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九三號
  原   告 台灣省蔗農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邱健男
  送達代收人 曾結堂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捌仟參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叁佰肆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被告戶籍謄本一份、原告訴訟當事人能力及法定代理人證明。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