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大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樹堂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叁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八年底,委託原告製作網頁,約定於八十九年二月之
農曆年前支付報酬二萬元,原告完成工作後,詎屆給付報酬期限,被告竟拒不給付報
酬,為此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二萬元及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原告製作網頁,被告對此亦不爭執,證人即被告公司前任業務
顧問 林志勇 於本院並結證稱:委託原告的內容,是希望原告將我交付之DM及照
片,來製作免費的網頁,免費的網頁有很多限制,儘量不能有商業行為,該資料
的錯誤,約有三、四十字,我有告訴原告有錯的地方要更改,原告沒有表示意見
,只問何時可以取得報酬,我表示約過年前後。足認兩造約定委託之工作內容為
將被告交付之DM及照片,製作免費的網頁,並更改資料錯誤的三、四十字。
二、按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
酬之契約,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
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民法第四百九十條、第四百九
十三條、第四百九十四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既約定由被告委託原告製作網頁後,
由被告給付報酬,是兩造契約具有承攬性質。又原告承攬工作之內容,既有包括
修改錯字,原告於被告要求修改時,以被告未付報酬,拒不修改,被告自得依上
揭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本院斟酌原告須修改之錯字,僅三、四十字,認被告可
請求減少之報酬,以六千元為適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承攬報酬一萬四
千元,及自應給付時即八十九年二月三日(農曆春節前)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日
書記官高永珍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貳佰零壹元整
第一審送達郵費  貳佰柒拾貳元整
合    計   肆佰柒拾叁元整(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
為叁佰叁拾壹元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