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3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七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七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附表編號一)、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表編號二)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林秀圓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七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年十月一日│叁萬元│QF七三0九七五│││││門分行│││四││├─┼─────────┼─────────┼───────────┼────────┼────────┼──┤│2│甲○○│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叁萬元│QF七三0九七五│││││門分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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