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86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柳梅 即 陳芃谷 之繼承人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0,004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