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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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022號債權人 李啓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符少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67,924元(其中本金為426,110
元,其餘為利息),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計息,因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故,聲請人應提出雙方約定利息得再計算利息之依據,如無,應具狀更正請求金額(分列本金予以計息及利息二者)㈡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