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78號原告 王幸宜 當事人與 許高明 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巫偉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