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采蘋 、 陳柳梅 、 陳維 昌、 陳維福 、 陳維耀 、「 陳維談 」、 陳維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說明:本件債權已有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6567號
債權憑證作為執行名義,須另行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之原因。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之。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芃谷 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否於如對債務人等繼承被繼承人陳芃谷之遺產範圍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賴采蘋負清償債務之責。
㈢確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㈣提出債務人賴采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柳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維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維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維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維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維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確認債務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陳維談已於109年10月11日死亡)。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