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等與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抗告聲請再審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53號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同上聲請人 謝諒 獲同上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抗告事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五三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可預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仍無法送達,自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瑜娟法官蕭胤瑮法官方彬彬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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