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賴采蘋 債務人 陳柳梅陳芃谷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維昌 即陳芃谷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維福 即陳芃谷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維耀 即陳芃谷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維討 即陳芃谷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素敏 即陳芃谷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陳美伶 即陳芃谷之再轉繼承人債務人 陳家欣 即陳芃谷之再轉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陳柳梅、陳維昌、陳維福、陳維耀、陳維討、賴素
敏、陳美伶、陳家欣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芃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陳柳梅、陳維昌、陳維福、陳維耀、陳維討、賴素
敏、陳美伶、陳家欣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芃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如對債務人陳柳梅、陳維昌、陳維福、陳維耀、陳維討、
賴素敏、陳美伶、陳家欣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芃谷之遺產範圍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賴采蘋負清償債務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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