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35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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