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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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2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郭顏毓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