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7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8月,嗣經減刑,目前仍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9月4日以法矯字第097003085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7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4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6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