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4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訴字第174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壹拾陸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參仟肆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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