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846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5樓9之2選任辯護人 陳偉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
號5樓之2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憲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475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783、11931號,併案:96年度偵字第253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丙○○係設於臺中市○○區○○路一段五二三號賓德汽車材料行之負責人,其弟丁○○是丙○○所僱請的員工。丙○○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某日,經友人介紹認識並借款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而自稱「 羅育雄 」之成年男子,以賺取利息,約定三個月後還錢。嗣因該自稱「羅育雄」之男子未依限償還上開借款,屢經丙○○催索後,該自稱「羅育雄」之男子知悉丙○○係從事汽車材料買賣,即表示欲以汽車零件抵償前揭債務。詎丙○○、丁○○均明知該自稱「羅育雄」之男子所運送前來以抵償債務之汽車零件路碼表、變速箱、變速箱電腦、行車電腦、安全氣囊電腦、引擎、引擎電腦等物品,係來路不明之贓物(失竊物品之品名、被害人、遭竊汽車車號、遭竊時間及地點,均詳如附表所示),竟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先於九十五年
五、六月間某日,在上開賓德汽車材料行,受讓自該自稱「羅育雄」之男子所交付詳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六十所示之贓物,而以丙○○對「羅育雄」上開債權一部分抵償買賣價金之方式故買之。
二、嗣丙○○、丁○○復另行起意,並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於九十六年一月間某日,受讓該自稱「羅育雄」之男子所交付詳如附表編號六十一至編號七十所示贓物,再以丙○○對「羅育雄」之前揭債權賸餘部分抵償買賣價金之方式加以故買。丙○○、丁○○並準備將前揭贓物轉售予各材料商牟利。
三、嗣經警方於九十六年五月九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分別在丙○○設於臺中市○○區○○路一段五二三號、臺中市○○區○○路五段一○五之一○號、臺中縣○○鄉○○路○段九如巷三一六之一號等倉庫(詳細查扣地點詳如附表所示),扣得上揭失竊贓車之路碼表、變速箱電腦、行車電腦、安全氣囊電腦、引擎電腦等物品,因而查獲上情。
四、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被害人甲○○訴由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及丁○○二人對於上揭時、地,二次故買贓物之犯罪事實,業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劉結昌 、 景思凱 、 洪淑惠 、 莊錦榮 、 吳貞慧 、 黃松山 、 黃盟富 、 李作煌 、 林錦正 、 王連州 、 黃欽聖 、 吳雅惠 、 柯傳明 、 張阿生 、 蔡聰棋 、 霍冠伶 、 林文平 、 王世豪 、 王俊傑 、 黃秀緞 、 吳坤海 、 陳新得 、 陳加幸 、 廖韋強 、 洪文欽 、 郝聖潔 、 洪蕭素 蘭、 戴金陸 、 葉若翰 、 郭麗卿 、甲○○、 湯適應 、 陳秋燁 、 張慶煌 、 邱馳鑌 、 馬明志 、 李合順 、 林宏明 及 林科宏 、 林建民 、 陳清安 、 廖述碁 、 楊麗靜 、倪清山、 沈榮桂 、 楊素娥 等人於警詢時所證述遭竊情節相符,此外復有財物照片、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失竊車輛尋回通知切結書、讓與契約書、失竊車輛讓與同意書、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汽車險理賠計算書、請款單、簽收單、帳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及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證,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路碼表、變速箱、行車電腦、變速箱電腦、汽車鑰匙,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二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丙○○、丁○○於九十五年五、六月故買贓物之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於同年二月二日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又按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第一、(四)則可資參照:
㈠、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其罰金刑之法定刑原為得科或併科銀元一千元以下罰金,因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規定,提高為十倍,為得科銀元一萬元以下罰金。而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二項)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及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觀之,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額為新臺幣三萬元、最低額為新臺幣一千元,然依被告二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為銀元一元,並提高十倍計算,前開罰金刑,最高額為銀元一萬元,最低額為銀元十元,若乘以三倍而換算為新臺幣,最高額雖與新法同為新臺幣三萬元,然最低額僅為新臺幣三十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二人行為時即修正前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二人。
㈡、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不得逾三十年。」與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被告二人就九十五年
五、六月故買贓物之犯行後,法律已有所變更,雖被告二人就九十六年一月間所為之故買贓物犯行係在新法施行後,仍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比較新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二人為有利。
㈢、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自應適用其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三、法律之適用:
㈠、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所稱之「故買」,指有償而取得該物持有之行為,其對價是否相當、價款已否付清,並非所問,凡有償取得贓物之持有者,即為故買贓物,是故買並不限於名為買賣之交易行為,包括互易、清償債務、代物清償、有對價之消費借貸等,仍不失為故買(司法院八十二年三月三十日八二廳刑一字第○五二八三號刑事法律問題座談審查意見亦同此見解)。是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
㈡、被告二人對於上開二次之故買贓物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丙○○、丁○○於九十五年五、六月共同故買贓物之行為,依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刑法第二十八條雖有修正,但純為文字之修正,非屬法律變更,無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適用修正後之裁判時法)。
㈢、又被告二人先、後二次故買贓物之犯行,雖所犯罪名相同,然因二者時隔半年之久,顯係出於各別犯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至辯護人雖辯稱:被告二人係對於同一債務人之同一筆債務,分二次之抵債行為,先後二次雖時隔半年,但係基於前後連貫之單一犯意所為,應係實質上同一之犯罪行為,為實質上一罪之集合犯;被告二人上訴後,被告丙○○之辯護人另辯稱:被告丙○○二次故買贓物犯行,應認在一預定犯罪計畫之內,本於同一犯意,為連續犯云云。惟查:
1、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指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包括地成立一罪而言;又集合犯之概念不能無限擴張,其一罪範圍之認定,必須與刑法修正後刪除連續犯之立法旨趣相契合,茍行為人主觀上,非出於一個決意,客觀上各行為間,又無密切接近關係,依一般社會通念,認不應評價為一罪方合於刑罰公平原則時,自不能悉數率皆論以一罪(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六四號、第三○九五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本案被告二人先後於九十五年五、六月間某日及九十六年一月間某日,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名喚「羅育雄」之男子故買如附表所示贓物,其上開二次犯行,時隔逾半年,顯然欠缺「集合犯」所具有之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反覆、延續實行之行為特徵;況該自稱「羅育雄」之男子先後二次交付上開贓物予被告二人,被告二人則以被告丙○○對於該自稱「羅育雄」男子之前揭債權,分別於九十五年五、六間某日及九十六年一月間某日,分二次抵償其等買受上開贓物之價金,此與先後二次為故買之行為並分別交付買賣價金之情形,僅係支付價金之方式有所差異,二者本質尚無不同,自不能為相異之評價,辯護人上開所辯,容有誤解。
2、按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而依新法對於反覆實施犯罪模式之對應處置,除合於「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外,則僅能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個別處斷。又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部分之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該部分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若其中部分之一行為或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後者,該部分不能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準此,被告丙○○二次故買贓物犯行,一在九十五年五、六月間(事實一部分),固在新法修正施行前,然另一次故買贓物犯行(事實二部分)時間在九十六年五月九日,係在新法修正之後,揆諸上開說明,後者自不能論以連續犯,辯護人此部分辯詞,亦有誤會。
㈣、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57部分之犯罪事實移送本院併辦(96年度偵字第25338號),惟該部分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在內,有起訴書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五頁背面起訴書附表編號58部分)。是以,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不生犯罪事實擴張問題,併此敘明。
四、維持原審判決之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二人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修正前)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規定,並審酌「被告二人雖無前科,然故買失竊車輛所拆解之贓物零件,提供竊車者銷贓之管道,助長汽車竊盜案件之發生,增加失竊車輛車主回復失竊車輛之難度,對社會治安之危害重大,況被告二人所故買之失竊贓車零件種類、數量及價值甚鉅,犯罪情節重大,犯行惡劣,且迄今猶未賠償失竊車輛車主之損害,惟念被告二人於原審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不諱,省卻司法資源無謂之浪費,已有悛悔之意,犯罪後態度良好,被告丙○○為賓德汽車材料行之負責人,被告丁○○為員工,其二人之犯罪惡性不同,量刑應有區別,認檢察官請求從重量處被告丙○○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丁○○量處有期徒刑三年,應屬過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二人上開犯罪行為均發生於000年0月000日以前,且所犯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不在逾一年六月不得減刑之列,是均合於減刑之條件,各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均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原審漏載『並定其應執行刑』)」,其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堪稱妥適。
㈡、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九六號、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0三三號判例要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四六號裁判意旨參照)。被告二人上訴意旨以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然查,原審審酌被告二人上開情狀,量處上開刑期,本院參酌被告二人共同收受之汽車解體零件,數量眾多,且所故買者多為汽車變速箱電腦、行車電腦、安全氣囊電腦、變速箱、引擎、引擎電腦等汽車重要零件,均價值不菲,除助長汽車竊案外,間接造成被害人重大損害,本院因認原審量處上開刑期,均堪稱妥適。本件被告二人猶執陳詞,以原審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被告二人另請求給予緩刑宣告云云,本院斟酌被告二人故買贓物犯行重大,犯後未與被害人有所和解,賠償其等損害,本院認無宣告緩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故買贓物│車牌│扣押物│失竊物品│查扣地點│被害人│失竊日期│失竊地點│備註│││日期│號碼│編碼│││││││├──┼────┼──┼───┼────┼─────┼───┼────┼───────┼────────┤│1│九十五年│A9-5│C3-89│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聯成豐│九十年五│臺中縣大里市永││││五、六月│158││腦│區新民巷一│營造工│月十六日│大街五○五號││││間││││五之一號│程有限│││││││││││公司││││├──┼────┼──┼───┼────┼─────┼───┼────┼───────┼────────┤│2│九十五年│2G-8│C3-19│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乙壬廣│九十年九│臺北縣林口鄉文││││五、六月│585││腦│區新民巷一│告印刷│月十三日│化二路一段二三││││間││││五之一號│有限公││○巷二二弄一號│││││││││司││地下室││├──┼────┼──┼───┼────┼─────┼───┼────┼───────┼────────┤│3│九十五年│3S-9│C2-5│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 蔡景吉 │九十一年│臺南市○○○街││││五、六月│609├───┼────┤區新民巷一││三月二十│三七號││││間││C4-13│安全氣囊│五之一號││七日││││││││電腦││││││├──┼────┼──┼───┼────┼─────┼───┼────┼───────┼────────┤│4│九十五年│X8-5│C2-4│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景思凱│九十一年│臺南市○○路五│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五、六月│833│││區新民巷一││四月二日│段一號前│「變速箱電腦」│││間││││五之一號│││││├──┼────┼──┼───┼────┼─────┼───┼────┼───────┼────────┤│5│九十五年│2N-2│C1-32│路碼表│臺中市南屯│ 馬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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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年│雲林縣斗六市龍││││五、六月│799││腦│區新民巷一││六月二十│潭北路七號前││││間││││五之一號││六日│││├──┼────┼──┼───┼────┼─────┼───┼────┼───────┼────────┤│27│九十五年│8F-0│C2-18│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陳清安│九十二年│雲林縣古坑鄉新││││五、六月│068│││區新民巷一││七月七日│生路一號對面空││││間│├───┼────┤五之一號│││地││││││C3-5│變速箱電│││││││││││腦│││││││││├───┼────┼─────┤││││││││D7-2│EWS晶片│臺中市南屯││││││││││鑰匙○○○區○○路一│││││││││││段五二三號│││││├──┼────┼──┼───┼────┼─────┼───┼────┼───────┼────────┤│28│九十五年│CS-8│C3-71│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 陳家緣 │九十二年│雲林縣斗六市八││││五、六月│528││腦│區新民巷一││九月八日│德路旁││││間││││五之一號│││││├──┼────┼──┼───┼────┼─────┼───┼────┼───────┼────────┤│29│九十五年│V3-3│C3-86│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 楊沐純 │九十二年│苗栗縣竹南鎮自││││五、六月│676││腦│區新民巷一││十月二十│由街一四○巷口││││間││││五之一號││一日│││├──┼────┼──┼───┼────┼─────┼───┼────┼───────┼────────┤│30│九十五年│1158│C3-28│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 張惠如 │九十三年│臺中市南區建成│起訴書附表編號31│││五、六月│-FW││腦│區新民巷一││三月十日│路與學府路口前│誤載編碼為「C3-│││間││││五之一號││││18」│├──┼────┼──┼───┼────┼─────┼───┼────┼───────┼────────┤│31│九十五年│8306│C2-41│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 楊志祥 │九十三年│臺中縣后里鄉三│起訴書附表編號32│││五、六月│-HU│││區新民巷一││六月四日│豐路三六九之六│誤載編碼為「A2-│││間││││五之一號│││號旁│41」│├──┼────┼──┼───┼────┼─────┼───┼────┼───────┼────────┤│32│九十五年│3Q-8│B-22│變速箱│臺中市南屯│ 郭雅惠 │九十三年│雲林縣北港鎮公││││五、六月│586○○○區○○路五││六月九日│園路二七七號前││││間││││段一○五之│││││││││││一○號││││││││├───┼────┼─────┤││││││││C1-7│路碼表│臺中市南屯││││││││├───┼────┤區新民巷一│││││││││C3-12│變速箱電│五之一號││││││││││腦││││││├──┼────┼──┼───┼────┼─────┼───┼────┼───────┼────────┤│33│九十五年│6N-7│C1-33│路碼表│臺中市南屯│ 陳芳玲 │九十三年│臺北縣土城市學││││五、六月│728├───┼────┤區新民巷一││六月十六│士路一七號地下││││間││C3-32│變速箱電│五之一號││日│一樓│││││││腦││││││├──┼────┼──┼───┼────┼─────┼───┼────┼───────┼────────┤│34│九十五年│8H-6│C3-3│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 謝國輝 │九十三年│彰化縣溪州鄉慶││││五、六月│966││腦│區新民巷一││七月二日│平路五二號前││││間││││五之一號│││││├──┼────┼──┼───┼────┼─────┼───┼────┼───────┼────────┤│35│九十五年│7K-0│C3-11│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霍冠伶│九十三年│新竹縣竹北市自││││五、六月│768││腦│區新民巷一││九月二十│強五街六八號││││間││││五之一號││四日│││├──┼────┼──┼───┼────┼─────┼───┼────┼───────┼────────┤│36│九十五年│A2-8│B-1│引擎│臺中市南屯│林文平│九十三年│南投縣埔里鄉育││││五、六月│755○○○區○○路五││十二月十│德街一○巷二二││││間││││段一○五之││五日│號地下室││││││││一○號││││││││├───┼────┼─────┤││││││││C4-5│安全氣囊│臺中市南屯││││││││││電腦│區新民巷一│││││││││││五之一號│││││├──┼────┼──┼───┼────┼─────┼───┼────┼───────┼────────┤│37│九十五年│8P-1│C3-85│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 倪根培 │九十三年│新竹市○○○路││││五、六月│787││腦│區新民巷一││十二月二│三三巷內││││間││││五之一號││十八日│││├──┼────┼──┼───┼────┼─────┼───┼────┼───────┼────────┤│38│九十五年│T2-0│B-2│引擎│臺中市南屯│ 王運煥 │九十四年│新竹市○○街五││││五、六月│588○○○區○○路五││一月十日│八號前││││間││││段一○五之│││││││││││一○號│││││├──┼────┼──┼───┼────┼─────┼───┼────┼───────┼────────┤│39│九十五年│7367│C1-19│路碼表│臺中市南屯│ 王詹秀 │九十四年│臺中縣神岡鄉六││││五、六月│-HZ├───┼────┤區新民巷一│蘭│三月二日│張路四五號前││││間││C3-8│變速箱電│五之一號││││││││││腦││││││├──┼────┼──┼───┼────┼─────┼───┼────┼───────┼────────┤│40│九十五年│5569│C3-14│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 勞獻弘 │九十四年│新竹縣竹北市光││││五、六月│-GE││腦│區新民巷一││三月四日│明九路三六號前││││間││││五之一號│││停車場││├──┼────┼──┼───┼────┼─────┼───┼────┼───────┼────────┤│41│九十五年│2L-7│C1-8│路碼表│臺中市南屯│ 吳瑞玟 │九十四年│新竹縣竹北市勝││││五、六月│506├───┼────┤區新民巷一││三月二十│利七街一段三三││││間││C3-16│變速箱電│五之一號││二日│六號前│││││││腦││││││├──┼────┼──┼───┼────┼─────┼───┼────┼───────┼────────┤│42│九十五年│2567│C2-22│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和潤企│九十四年│臺中市西區柳川││││五、六月│-HR│││區新民巷一│業股份│六月二十│西路與五權三街││││間││││五之一號│有限公│二日│口│││││││││司││││├──┼────┼──┼───┼────┼─────┼───┼────┼───────┼────────┤│43│九十五年│5737│B-19│變速箱│臺中市南屯│ 黃明森 │九十四年│桃園縣中壢市新││││五、六月│-KU○○○區○○路五││七月五日│明路││││間││││段一○五之│││││││││││一○號││││││││├───┼────┼─────┤││││││││C3-84│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腦│區新民巷一│││││││││││五之一號│││││├──┼────┼──┼───┼────┼─────┼───┼────┼───────┼────────┤│44│九十五年│0679│C4-11│安全氣囊│臺中市南屯│ 洪翊育 │九十四年│嘉義市西區南京││││五、六月│-LU││電腦│區新民巷一││七月八日│路四五一號前││││間││││五之一號│││││├──┼────┼──┼───┼────┼─────┼───┼────┼───────┼────────┤│45│九十五年│QN-5│C3-72│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陳新得│九十四年│彰化縣芬園鄉彰││││五、六月│780││腦│區新民巷一││八月九日│南路四段七四號││││間││││五之一號│││前││├──┼────┼──┼───┼────┼─────┼───┼────┼───────┼────────┤│46│九十五年│6669│B-25│變速箱│臺中市南屯│陳加幸│九十四年│彰化縣芬園鄉民││││五、六月│-HX○○○區○○路五││八月九日│族路六七巷口││││間││││段一○五之│││││││││││一○號││││││││├───┼────┼─────┤││││││││C4-25│安全氣囊│臺中市南屯││││││││││電腦│區新民巷一│││││││││││五之一號│││││├──┼────┼──┼───┼────┼─────┼───┼────┼───────┼────────┤│47│九十五年│M3-5│B-29│變速箱│臺中市南屯│ 湯珍珍 │九十四年│臺中市北區健行││││五、六月│058○○○區○○路五││八月十七│路八二號前││││間││││段一○五之││日│││││││││一○號││││││││├───┼────┼─────┤││││││││C2-30│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區新民巷一│││││││││C4-4│安全氣囊│五之一號││││││││││電腦││││││├──┼────┼──┼───┼────┼─────┼───┼────┼───────┼────────┤│48│九十五年│JW-9│C2-16│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洪文欽│九十四年│苗栗縣通宵鎮中││││五、六月│886│││區新民巷一││九月一日│山、福德路口前││││間││││五之一號│││││├──┼────┼──┼───┼────┼─────┼───┼────┼───────┼────────┤│49│九十五年│G7-0│C2-3│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 沈文彬 │九十四年│桃園縣中壢市至││││五、六月│688│││區新民巷一││九月二十│善里後寮一路與││││間││││五之一號││六日│與後寮二路口││├──┼────┼──┼───┼────┼─────┼───┼────┼───────┼────────┤│50│九十五年│3L-6│C2-1│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郝聖潔│九十四年│桃園縣中壢市寧│起訴書附表編號51│││五、六月│038│││區新民巷一││十月七日│夏二街四號前│誤載失竊地點為「│││間││││五之一號││││寧廈二街」│├──┼────┼──┼───┼────┼─────┼───┼────┼───────┼────────┤│51│九十五年│0087│C1-29│路碼表│臺中市南屯│洪蕭素│九十四年│臺中縣大甲鎮信│起訴書附表編號52│││五、六月│-LQ│││區新民巷一│蘭│十月二十│義路一七七號│誤載被害人為「鋐│││間││││五之一號││一日││蕭素」│├──┼────┼──┼───┼────┼─────┼───┼────┼───────┼────────┤│52│九十五年│8598│B-23│變速箱│臺中市南屯│戴金陸│九十四年│臺中縣烏日鄉環││││五、六月│-FY○○○區○○路五││十月三十│中路八段七八七││││間││││段一○五之││一日│巷六五號前││││││││一○號││││││││├───┼────┼─────┤││││││││C1-31│路碼表│臺中市南屯││││││││├───┼────┤區新民巷一│││││││││C3-39│變速箱電│五之一號││││││││││腦││││││├──┼────┼──┼───┼────┼─────┼───┼────┼───────┼────────┤│53│九十五年│JY-7│C2-2│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楊素娥│九十四年│新竹市○○街一││││五、六月│259│││區新民巷一││十一月二│一二號前││││間││││五之一號││日│││├──┼────┼──┼───┼────┼─────┼───┼────┼───────┼────────┤│54│九十五年│1358│C3-26│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洪藙城│九十五年│桃園縣龜山鄉大││││五、六月│-JD││腦│區新民巷一││一月二日│湖三四之一○號││││間││││五之一號│││前││├──┼────┼──┼───┼────┼─────┼───┼────┼───────┼────────┤│55│九十五年│7757│C2-42│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江本義│九十五年│嘉義市西區永福│起訴書編碼誤載為│││五、六月│-HW│││區新民巷一││一月五日│二街三六號前│「A2-42」│││間││││五之一號│││││├──┼────┼──┼───┼────┼─────┼───┼────┼───────┼────────┤│56│九十五年│5879│C2-7│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郭麗卿│九十五年│臺中市北屯區梅││││五、六月│-LN│││區新民巷一││二月十四│川、瀋陽路口前││││間││││五之一號││日│││├──┼────┼──┼───┼────┼─────┼───┼────┼───────┼────────┤│57│九十五年│7899│B-8│引擎│臺中市南屯│甲○○│九十五年│臺中縣大肚鄉沙│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五、六月│-NH├───┼──○○○區○○路五││二月二十│田路一段五七五│58部分,嗣檢察官│││間││B-15│變速箱│段一○五之││日│巷一弄八號│又將同一事實以96│││││││一○號││││年度偵字第25338││││├───┼────┼─────┤│││號移送併辦。│││││C3-6│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腦│區新民巷一│││││││││││五之一號│││││├──┼────┼──┼───┼────┼─────┼───┼────┼───────┼────────┤│58│九十五年│8B-2│B-13│變速箱│臺中市南屯│ 帝大企 │九十五年│臺北縣林口鄉文│起訴書附表編號59│││五、六月│889○○○區○○路五│業管理│二月二十│化一路黃昏市場│誤載失竊日期為「│││間││││段一○五之│顧問有│八日│前│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號│限公司│││日」││││├───┼────┼─────┤││││││││C3-25│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腦│區新民巷一│││││││││││五之一號│││││├──┼────┼──┼───┼────┼─────┼───┼────┼───────┼────────┤│59│九十五年│2166│C36│引擎│臺中市南屯│ 李虹佳 │九十五年│新竹縣竹北市莊│起訴書附表編號60│││五、六月│-HP│││區新民巷一││四月二十│敬三路與勝利二│誤載編碼為「B36│││間││││五之一號││四日│路口│」,│││││││││││起訴書附表編號60│││││││││││誤載失竊地點為「│││││││││││新竹縣新竹市」│├──┼────┼──┼───┼────┼─────┼───┼────┼───────┼────────┤│60│九十五年│8875│C3-18│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臺灣戴│九十五年│彰化縣秀水鄉彰││││五、六月│-AA││腦│區新民巷一│ 姆勒克 │五月二日│水路二段五九││││間││││五之一號│ 萊斯勒 ││七號前│││││││││小客車│││││││││││租賃公│││││││││││司││││├──┼────┼──┼───┼────┼─────┼───┼────┼───────┼────────┤│61│九十六年│2768│B-20│變速箱│臺中市南屯│陳秋燁│九十五年│新竹縣湖口鄉安││││一月間│-KV○○○區○○路五││五月十六│宅五街一二六號││││││││段一○五之││日│前││││││││一○號││││││││├───┼────┼─────┤││││││││C2-24│行車電腦│臺中市南屯│││││││││││區新民巷一│││││││││││五之一號│││││├──┼────┼──┼───┼────┼─────┼───┼────┼───────┼────────┤│62│九十六年│5D-5│C1-28│路碼表│臺中市南屯│ 曾芳欽 │九十五年│臺中縣大雅鄉中│起訴書附表編號63│││一月間│228│││區新民巷一││五月二十│清南路三七巷前│及64被害人及車輛│││││││五之一號││八日││皆相同,故將之合│││││││││││併,起起訴書附表│││││││││││編號63誤載失竊地│││││││││││點為「中青南路」│├──┼────┼──┼───┼────┼─────┼───┼────┼───────┼────────┤│63│九十六年│6977│C1-38│路碼表│臺中市南屯│邱馳鑌│九十五年│桃園縣平鎮市文│起訴書附表編號65│││一月間│-KS│││區新民巷一││六月十二│化路│誤載失竊日期為「│││││││五之一號││日││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64│九十六年│8N-9│C3-1│變速箱電│臺中市南屯│正揚營│九十五年│桃園縣楊梅鎮新││││一月間│589││腦│區新民巷一│造有限│六月二十│農路六四巷二號││││││││五之一號│公司│二日│前││├──┼────┼──┼───┼────┼─────┼───┼────┼───────┼────────┤│65│九十六年│8001│C4-48│安全氣囊│臺中市南屯│ 弘亞模 │九十五年│苗栗縣通宵鎮中││││一月間│-LQ│C4-49│電腦│區新民巷一│具興業│六月二十│山路一三五號前││││││C4-52││五之一號│股份有│六日│││││││C4-56│││限公司││││││││C4-58│││││││││││C4-59│││││││││││C4-60│││││││├──┼────┼──┼───┼────┼─────┼───┼────┼───────┼────────┤│66│九十六年│5126│C4-50│安全氣囊│臺中市南屯│ 喬守豐 │九十五年│桃園縣平鎮市中││││一月間│-FR│C4-53│電腦│區新民巷一││七月五日│庸路二○一巷三││││││C4-54││五之一號│││○弄三八號前││││││C4-55│││││││├──┼────┼──┼───┼────┼─────┼───┼────┼───────┼────────┤│67│九十六年│5526│C1-21│路碼表│臺中市南屯│林宏明│九十五年│臺中市○村路與││││一月間│-KU│││區新民巷一││九月十八│五權三街口││││││││五之一號││日│││├──┼────┼──┼───┼────┼─────┼───┼────┼───────┼────────┤│68│九十六年│7999│C1-39│路碼表│臺中市南屯│ 劉惠菁 │九十五年│臺中市北屯區松││││一月間│-LG│││區新民巷一││十月三日│竹北路五五號前││││││││五之一號│││││├──┼────┼──┼───┼────┼─────┼───┼────┼───────┼────────┤│69│九十六年│9228│C1-44│路碼表│臺中市南屯│ 陳良威 │九十六年│臺南市東區小東││││一月間│-GH├───┼────┤區新民巷一││一月十一│路平實營區旁││││││C3-83│變速箱電│五之一號││日││││││││腦││││││├──┼────┼──┼───┼────┼─────┼───┼────┼───────┼────────┤│70│九十六年│2A-8│B-1│引擎│臺中市南屯│││││││一月間│755○○○區○○路五│││││││││││段一○五之│││││││││││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