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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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 陳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豫秀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附表編號1之土地,就被告抵押權之設定權利範圍記載為「全部」,與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設定權利範圍為「1/5」不符,請確認附表內容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附表。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