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8號抗告人即被告 潘吉祥
林朝 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莊啟新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5日本院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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