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丁○○丙○○己○○戊○○○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簡源希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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