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家中有三名幼子需人照顧為由,聲請本院准予交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惟查聲請人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八七案件起訴聲請人在案(即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案件),然聲請人並未曾經本院執行羈押在案,而係因施用毒品案件,現經送請新竹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此有刑案被告在監在押資料查註表乙份可佐,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准予交保停止羈押云云,容有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