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威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威志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威志因犯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名、態樣、犯罪時間等關聯性,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新臺幣│││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0,000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16日│107年6月22日│105年11月23日│├──────┼─────────────┼─────────────┼─────────────┤│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機關年度案號│速偵字第736號│速偵字第889號│撤緩偵字第347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苗交簡字第649號│107年度苗交簡字第761號│107年度沙交簡字第106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12日│107年8月7日│107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苗交簡字第649號│107年度苗交簡字第761號│107年度沙交簡字第1064號││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16日│107年8月30日│108年1月21日│├─┴────┼─────────────┴─────────────┼─────────────┤│備註│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2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44│││徒刑6月確定(苗栗地檢署108年度執再字第65號)│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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