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6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043、3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09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於民國90年8月17日進入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接受觀察勒戒處分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8月29日以90年度毒偵字第42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0年8月31日釋放出所;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605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進行觀察勒戒,於91年6月11日進入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接受觀察勒戒處分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90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8月23日進入臺灣臺中戒治所接受強制戒治處分,於92年7月11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甲○○前開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提起公訴,經本院於91年8月19日以91年度訴字第1686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92年7月11日入監執行,於93年3月10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甲○○仍不知悔改及徹底戒絕,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自96年3月21日起至96年6月3日止,在臺中縣○○鄉○○路花眉巷臨11之10號其居所及臺中市○○區○○○路○段○○○號11樓之14其先前居所等地點,以將少許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燃燒使之產生煙霧後加以吸食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約每2、3天一次。嗣於96年3月22日17時許,在臺中縣○○鄉○○路花眉巷臨11之10號,為警查獲;又於96年6月5日2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號11樓之14,為警查獲。
三、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等情,業於本院中坦認屬實,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亦均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二份、臺中市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三隊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一份、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一份、查獲現場位置圖二份在卷可稽,並有查獲現場照片六張附卷可佐,被告自白供述與現有事證相符,應堪置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被告前開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又被告於前開時間內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視為法律構成要件行為之單數,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僅受一次之法律評價。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91年8月19日以91年度訴字第1686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92年7月11日入監執行,於93年3月10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歷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機會,並經判處徒刑,仍無法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猶故態復萌,再次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嚴重傷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因施用毒品本身係屬自戕行為,對於社會所產生之潛在危害性尚屬輕微,且被告犯罪後業經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犯後態度良好,本院考量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期間約二個月餘及公訴人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五月以上之刑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