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289號
原 告 進育彩色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 在
被 告 奈米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天霖
訴訟代理人 方南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上述庭期十日前
提出所主張貨款之被告出貨及相關證明影本到院,並將繕本自行
送達對造,原本則應於庭期當日提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