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56號
原告 邱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頴川昇 、 柯郭麗英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