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458號原告 黃政本 被告 汪安常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