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44號原告 林家添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 律師被告新北市板橋江翠水岸特區(C單元)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鄭詠霖 訴訟代理人 繆璁 律師複代理人 王紀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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