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57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5784號

債權人 蔡振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阮美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阮美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或提出其居留證號碼。

二、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為證,惟通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殊難憑採。且基於利害關係,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2、本件債權人所稱之借款,其中1萬元係現金交付,另5千元係經第三人轉交,應補強證據證明。目前所提出之證據薄弱,尚難採認】。

三、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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