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46號
原 告 邱慧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小坊美髮院即 盧瑞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