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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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46號
原   告  邱慧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小坊美髮院盧瑞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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