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13號
原 告 智崴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正
被 告 今喜 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7日核發107年度司促字第24063號
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8年1月14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196元(按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誤
載為110,196元,見本院卷第2頁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裁判費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
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